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王某,17 岁,受人教唆实施了一次抢夺行为,抢夺财物价值 800 元,事后他主动投案并退还了全部赃物。经审查,其符合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被胁迫参与抢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分赃且获赃较少,抢夺财物价值 1500 元,后经查实,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案例中的王某,因其未成年、初犯且主动投案退赃而符合免刑条件;李某则是基于被胁迫且无实际获利的特殊情况而获得免刑处理。这都体现了法律在惩处犯罪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形和人性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同时也提醒大家,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即使存在某些可能免刑的条件,犯罪行为本身依然会带来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