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股金但没分红能认定受贿犯罪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案例一:某官员在工程项目中为某企业提供便利,该企业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干股,但因项目进展问题一直未实际分红,后该官员被查处,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受贿。
案例二:某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他人赠予其干股,虽未分红但仍被追究受贿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收受干股本身就可能构成受贿,即便没有实际分红。因为干股代表着一种潜在的利益和对受贿者的回报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未分红作为抗辩理由。只要收受干股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存在关联,就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而不会单纯依据是否分红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这也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不能触碰职务犯罪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