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指的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职务进行欺骗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一:王某假冒某政府部门领导,以帮助他人解决工作问题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万元。后经查明,王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张某冒充警察,在公共场所招摇撞骗,声称可以为他人摆平麻烦,获取了不少财物。最终张某被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对冒充行为以及谋取非法利益目的的认定。比如在上述案例一中,王某通过假冒特定身份来骗取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案例二中,张某冒充警察这一特殊身份,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这体现了对特定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素,确保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同时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