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育有一子。李某有固定工作,月收入 1 万元,张某无固定收入。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支付 2500 元抚养费。后李某失业,收入大幅减少,向法院申请降低抚养费,经审查,法院予以准许,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 1500 元。
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抚养费确定的灵活性。根据具体情况,当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时,可以申请调整抚养费,这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保障了子女的权益也兼顾了支付方的能力。同时也提醒,在确定抚养费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抚养费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赵某需支付抚养费。但赵某长期拖欠抚养费,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冻结赵某的银行账户等措施,促使赵某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
此案例表明,对于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子女的权益。法院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来保障抚养费的落实,这是法律对子女权益的有力保障。任何试图逃避支付抚养费责任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法律的威严在此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