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如下:
1、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徇私舞弊,谋取应征人员及其亲属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的;
(2)因谋取私利,而造成多个不合格兵员入伍的;
(3)徇私舞弊,情节恶劣,使征集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征兵过程中,徇私舞弊,屡教不改的;
(5)战时因渎职行为而征集不合格兵员,影响部队军事行动的,等等。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指因违法渎职造成大量不合格兵员进入部队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违法犯罪或酿成重大恶性案件或政治事故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作战训练等重大任务完成的等等。
《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在负责征兵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多名应征人员家属的贿赂,违规将一些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兵员送入部队,在部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后经查明,其受贿金额较大。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在战时负责征兵工作时,渎职将一些不合格兵员送入部队,严重影响了部队的军事行动。这一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对作战任务的开展产生了极大阻碍。李某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实践中,对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和量刑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像上述案例中张某、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征兵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部队建设和国家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提醒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切不可因私利而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