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没有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双方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事后仅为办理手续而签订的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前者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债权债务
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有用吗
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没有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双方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事后仅为办理手续而签订的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前者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 7 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为办理手续又签订了一份备案合同。在结算工程款时,双方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实际履行的合同效力对于工程款结算至关重要。备案合同通常只是为了满足行政管理的要求,而真正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法律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交易情况得到尊重,确保公平公正的结算。
丙建筑公司与丁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均按此合同履行。工程结束后,丁发包方却以备案合同来主张结算,丙公司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应以实际施工合同为准进行结算。
这一案例再次凸显了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重要性。发包方不能随意依据备案合同改变结算方式,而应尊重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的不一致导致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