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的表现有:
一、殴打监管人员。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案例一:张某在服刑期间,多次与同监舍人员发生冲突,并殴打监管人员,造成监管人员受伤。最终张某因破坏监管秩序罪被依法判刑。
案例二:李某在看守所内,组织其他被监管人进行绝食抗议,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经法院审理,李某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监管秩序。对于服刑或被监管人员来说,必须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任何试图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管理,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一旦发生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监管秩序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