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是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李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后两人感情破裂欲离婚,在分割房产时产生争议。李某主张该房产为共同财产,而王某则认为是其个人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房产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因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通过协商或由法院判决来合理分割。
张某的父母在其婚后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与配偶发生纠纷闹离婚,就该房产归属问题产生分歧。
此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是张某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张某名下,视为对张某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张某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