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为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案例一: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但因其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最终未能获得假释。
案例二:乙因贪污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后减为无期徒刑,即使其在狱中表现突出,也不能适用假释。
在刑事辩护中,对于假释的适用条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判断。像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分子,由于其犯罪性质和判决情况,明确被排除在假释范围之外。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特定严重犯罪的严厉惩处态度,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的严肃性。假释制度的设计是为了激励罪犯改造,但对于那些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的罪犯,限制其假释是必要的,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且合法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