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的构成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例一:张某利用自己与邻居家小孩较为熟悉的关系,多次对一名不满 14 周岁的女孩实施搂抱、亲吻等行为,其行为最终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案例二:李某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对多名儿童进行抠摸等淫秽行为,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些案例中,充分体现了猥亵儿童罪的法律界定和适用。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本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他们以不适当的方式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对于此类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儿童的安全和保护,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任何对儿童的不当行为都不应被容忍,法律将坚决捍卫儿童的权益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