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以下不属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一: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突发罕见的严重过敏反应,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仍出现不良后果。经鉴定,此情况属于患者体质特殊导致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二:在一次突发自然灾害时,医院部分设施受损,对患者的治疗造成一定影响,出现了不良后果,最终认定为不可抗力造成,非医疗事故。
在医疗纠纷中,对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例很好地体现了法律中所明确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比如患者特殊体质引发的意外,这是现有医学技术难以完全避免的。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也不能归咎于医疗机构。这提醒医患双方都要客观、理性地看待诊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责任归属,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