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张某在饮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最终张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李某驾驶校车严重超员行驶,被交警当场拦下。因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制裁。
在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中,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像上述案例中的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毫无疑问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李某从事校车业务却严重超员,也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会公正、严格地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共安全和法律的尊严。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