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一:张某试图破坏一段铁路轨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因被巡逻人员及时发现而未能成功完成破坏行为。
案例二:李某对一座桥梁的关键部位进行破坏,刚进行了一部分就因意外情况被迫停止,最终未造成实质性的交通设施损坏。
在案例一中,张某已着手实施破坏铁路轨道的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巡逻人员的出现而未得逞,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张某这样的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在案例二中,李某虽然对桥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行为,但未能达成其破坏的全部故意内容,因意外情况导致犯罪未得逞,同样属于未遂。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未遂与既遂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进行判断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