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身份的仓库管理员是不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的。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一:张某是某工厂的仓库管理员,工人身份。其在管理仓库过程中,多次私自将仓库内的物资变卖并占为己有。但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不构成贪污罪,因为其并非贪污罪的适格主体。
案例二:李某同样是具有工人身份的仓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部分财物。尽管其行为存在不当,但在法律定性上,因其身份不符合,也未被判定为贪污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人身份的仓库管理员,不能简单地因其有侵占行为就认定为贪污罪。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主体是否适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体身份的认定至关重要,这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也提醒相关人员,要明确自身职责,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对法律的误解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