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杀人后由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一: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病发时将邻居杀害。事后,受害人家属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定王某的监护人承担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
案例二:李某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将路人伤害致死。受害人家属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监护人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进行赔偿。
在这类案件中,明确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监护人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照顾,若因监护不力导致他人受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以确保受害人家属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尤为关键,比如医疗费用的相关凭证等,这都需要各方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