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未经法院定罪是不能开除的,未经法院定罪则应当认定为无罪,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据此开除员工的。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一:某公职人员被指控挪用公款,但在法院未定罪之前,其单位欲将其开除。该人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单位的开除决定被撤销,因为在法院未定罪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指控就做出开除的决定。
案例二:在一企业中,一名管理人员被怀疑挪用公款,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便将其开除。后经调查发现该人员是被冤枉的,该人员起诉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没有经过法院定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开除员工。这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如果用人单位仅凭怀疑或未经证实的情况就做出开除决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员工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纠正错误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谨慎行事,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