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符合要约条件的,属于要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房产纠纷
怎么样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呢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符合要约条件的,属于要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举例说法】李某看中了某开发商宣传的一套带有大花园的别墅,宣传资料中明确标明了花园的具体面积和位置。李某购买后发现实际花园面积与宣传严重不符,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对别墅花园的具体描述构成了要约,而实际交付与宣传不符,开发商明显违约。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法】某楼盘在宣传中称小区内将配备高端的健身设施和豪华的会所。购房者基于此购买了房屋,但交房后发现这些设施根本不存在。
该楼盘的宣传资料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的明确表述属于要约,而未能兑现承诺则构成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开发商应为此负责,给予购房者合理的补偿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