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后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A 公司欲收购 B 公司,经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完成了吸收合并。在合并后,B 公司之前的债权人找到存续的 A 公司主张债权。A 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 B 公司的债务。
C 公司和 D 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后 C 公司继续存续,D 公司解散。之后有供应商就之前与 D 公司的债务向 C 公司追讨,C 公司依法进行了处理。
在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下,明确债权债务的承继主体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也涉及到合并后公司的责任范围。就如上述案例所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在实践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并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及时关注相关公司的合并动态,以便准确主张自己的权利。若遇到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