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上诉是有用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甲某以虚假的工程项目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收取了乙公司巨额预付款后潜逃。乙公司报案后,甲某被抓获并被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甲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其辩护律师通过仔细调查取证,发现甲某在签订合同时虽有一定过错,但并非完全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有部分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后改判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这个案例中,上诉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上诉程序,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展示新的证据和观点,促使二审法院更加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这也体现了上诉制度对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提醒我们在面对一审判决时,不要轻易放弃上诉的权利,而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丙某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财物。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丙某上诉后,其律师提出丙某在案发后有积极退赃的表现,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丙某的退赃行为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遂改判丙某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例表明,上诉阶段律师的作用不可小觑。律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准确把握,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从而有可能改变一审判决结果。同时也警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但即便在犯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