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的误工费不是根据受害者的年龄确定的,而是根据受害者是否因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王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腿部受伤严重,治疗和恢复期间无法工作。王某虽已 55 岁,但他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一直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且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误工费赔偿请求。
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已经 60 岁,平时打零工为生,事故后无法继续工作。李某通过相关证据证明了事故前的收入情况以及事故后的收入损失,法院也依法判定给予李某误工费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误工费的认定,不能单纯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关键要看受害者是否因事故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即便年龄较大,只要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收入且因事故受到影响,就有权主张误工费赔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定,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