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孩子一般归女方,女方有以下情形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案例一:王某的丈夫去世后,她独自抚养孩子。但后来王某被查出患有严重传染病,且一直未治愈,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承担起了抚养孩子的义务。
案例二:张某的丈夫离世,张某本身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孩子的父亲生前曾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最终孩子由其外祖父母抚养。
在丈夫死亡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当女方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其他有抚养能力的亲属就应当承担起抚养义务。这既保障了孩子的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合理。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以确保孩子能够在适宜的环境中成长。同时,各方亲属也应从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妥善处理抚养权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