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犯法。用人单位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怀孕期间正常休产假。然而,公司却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王某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需向王某支付双倍赔偿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所谓的业务调整为由进行解除,是站不住脚的。劳动者在遇到此类不公正待遇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
李某在休产假期间,突然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李某对此感到十分气愤和不解,随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经过调查和审理,认定公司的行为违法,责令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赔偿和补偿。
此案例再次凸显了用人单位不能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