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共同财产产生债务是的债务:
1、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一:甲未经乙同意,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一家企业,后企业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
案例二:丙私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亲戚的债务提供担保,导致产生了担保债务。
在上述案例一中,甲擅用共同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若乙对此不知情且未追认,此债务很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案例二中,丙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擅自以共同财产担保产生的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下,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债务的产生,夫妻双方均应保持谨慎和沟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