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的特征如下: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方面: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王某明知李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长期同居,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通过欺骗手段与现役军人的妻子结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在破坏军婚案件中,必须准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犯罪客体,要明确其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侵害;客观方面,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或同居的行为;主体上,一般主体都可能涉嫌该罪;主观方面,故意是关键要素。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以维护军人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保障国家军事利益。同时,也提醒社会大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