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判的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一: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通缉,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甲的行为属于一般自首,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二: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在服刑期间,乙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乙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哪个判的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一般自首体现了犯罪人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而特别自首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犯罪人对司法机关追诉活动的配合。但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都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体现了法律鼓励犯罪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实现刑罚目的的价值取向。同时,犯罪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也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不能单纯依据自首类型来确定最终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