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的规定具体如下:
1、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某甲为谋取私利,偷割了一段处于暂停供电状态但实际仍在使用中的线路电线,后被警方抓获,最终被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
案例二:某乙在明知某电力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偷割该线路的电线,其行为被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在实践中,对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像上述案例中,甲的行为看似只是偷割电线,但因涉及正在使用的线路,就构成了此罪;而乙明知线路已交付使用还实施偷割,同样触犯了该罪。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仔细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线路的使用状态、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等因素,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共安全和法律的威严。同时,也提醒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