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属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案例一: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但张某在判决后一直未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强制缴纳。
案例二:李某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同时被判处罚金。但李某因公司破产等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经其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延期缴纳。
在案例一中,张某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缴纳的措施是完全合法的,这体现了罚金刑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而在案例二中,李某因客观困难无法及时缴纳罚金,经合法程序申请并获得延期缴纳的裁定,这也符合法律对于特殊情况的人性化考量。这两个案例都说明了罚金刑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依法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