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卖房妻子没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具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买房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妻子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但可以向丈夫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李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给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事后妻子得知此事,欲主张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善意第三人,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妻子只能向李先生要求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王先生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虽然妻子对房屋有一定权益,但因其丈夫的行为,且买房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合同被认定为有效。而妻子的损失,应通过向其丈夫主张损害赔偿来实现。这也提醒大家,在处分重大财产时,应取得所有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以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同时,对于买房人来说,在购买房屋等重大财产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