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借债妻子不知情的,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是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可以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在外借了一大笔钱用于个人挥霍,后债权人要求李先生及其妻子共同偿还。李先生的妻子收集到了李先生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定该债务为李先生的个人债务,由李先生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能够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这是非常关键的。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类似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也应尽可能了解清楚借款的真实用途,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张女士的丈夫以个人名义在外借了不少钱用于投资生意,但张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债权人起诉要求张女士共同偿还。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这些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该生意的收益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张女士和其丈夫共同偿还。
此案例表明,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即使一方不知情,但如果债务与家庭生活存在一定关联,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于一些重大经济行为应保持沟通和了解,避免陷入债务纠纷。而债权人在出借时,也应做好风险评估和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