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伤害后果须达到轻伤以上,构成家庭暴力。
有下列救助措施:
1、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构成犯罪的,受害者可以依据刑事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3、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李某长期遭受丈夫的殴打和辱骂,身上多处受伤。她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委会进行了劝阻和调解,但丈夫并未收敛。后来李某向法院自诉,法院依法对其丈夫进行了刑事判决。
王某经常被妻子限制人身自由,精神上也备受折磨。他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李某的案例中,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居委会的介入虽未能彻底解决问题,但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了一定支持。而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在王某的案例中,人身保护令起到了关键作用,及时制止了妻子的不当行为,保障了王某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这两个案例都提醒我们,当遭遇家庭暴力时,不要沉默和忍耐,要及时寻求法律救助,法律会给予有力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