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拒绝张某探望孩子。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应协助张某行使探望权,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离婚后,赵某以各种理由不让王某看孩子。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了王某的探望安排,并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这类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遇到直接抚养方阻碍探望的行为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有效的方式。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合理判定探望权的行使。同时,双方也应认识到,探望权的顺利行使对于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健康有着重要意义,不应将其作为互相斗气或报复的手段。应秉持为孩子着想的态度,积极配合,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