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收赃不知情的情形包括不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有正当理由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甲在收购一批二手电子产品时,对方无法提供合理的来源证明,但价格较为低廉,甲贪图便宜便收购了。后经查明这些电子产品是盗窃所得,而甲声称自己不知情。
案例二:乙经常从一些陌生人手中收购物品,其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交易方式较为隐蔽。后发现这些物品均为犯罪所得,乙辩解自己并不知晓物品的来源。
在案例一中,虽然甲声称不知情,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且对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其确实不知情,其行为存在较大的明知嫌疑。在案例二中,乙长期以不合理的低价及隐蔽方式收购,从常理和司法实践角度来看,也难以令人信服其对物品来源不知情。收赃者在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对于来源不明、价格异常等情况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如果确实不知情,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来支持,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