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只能由罪犯本人申请,犯人家属是没有权利代替罪犯申请的。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罪犯家属误以为自己可以为罪犯办理假释,四处奔走托关系,不仅花费了大量钱财,还延误了罪犯通过正规途径申请假释的时机。最终,在专业人士的解释和指导下,家属才明白自己的错误。
还有一个案例,罪犯本已符合假释条件,但家属不了解相关程序,没有及时与监狱方面沟通,导致错过了申请假释的最佳时机,给罪犯和家属都带来了遗憾。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家属对于假释程序的误解可能会给罪犯及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家属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和权利界限,不能盲目行事。同时,要积极与监狱、司法机关等沟通,了解罪犯的实际情况和申请假释的具体流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合法途径协助罪犯申请假释,而不是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达到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