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后,其归责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幼儿园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若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小朋友遭受人身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具体而言,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朋友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原则上应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二、 幼儿园的法定赔偿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不满八周岁的儿童,他们在幼儿园期间的安全完全依赖于幼儿园的照顾和保护。
因此,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幼儿园需首先承担起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身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