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怎么规定
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若仅对当事人造成了普通的身体伤害,那么受损方应当得到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等;其次,如果受害人因此而丧失了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则还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费用补偿;再次,如果受害人的伤势严重到需要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日常生活,那么相关的辅助器具费用也应由责任方承担;最后,如果受害人不幸离世,其家属将有权要求责任人支付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何处理.
1.在医疗纠纷出现之后,涉事科室的主管以及当事人应当尽全力为事件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以便能够尽快地达成妥善的处理结果。
如果患者或者其家属未能充分理解或接受这些解释,那么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并由所在科室的主任签署意见,进而委托医疗机构中专门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是专(兼)职人员来处理这起纠纷。
2.当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收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他们应该立即组织人员对该纠纷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并得出初步的结论。
在此过程中,他们还需要封存与纠纷相关的所有病历资料以及相关物品,并将实际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汇报,同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通报和解释,并且要组织人力资源维护好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
3.对于那些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所提交的报告,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通报和解释。
4.若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市卫生局出面进行协调解决,则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经过院长或者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委托市卫生局进行处理,具体的责任由市卫生局医政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