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在婚后增添名字后,是否被视为共同财产?
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进行了加名行为时,可被视为对加名人之一方的特定赠与事项。因此,此类房产始终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拥有的财产。房屋的产权所有者是依据房产证上所记载的特定方来确定的;若该房产证上同时持有夫妻二人的姓名,那么该栋房屋便自然成为这两位配偶的共有财产。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婚前财产婚后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婚姻关系正常存在时,一方使用其在婚前拥有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活动并获得的经济效益,如此之产出视为已被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具体而言,当投资者用个人资产投入到某公司或企业之中,如果在此时间段内,他们所享受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婚姻关系还在继续时取得的,那么这种情况下,针对这个公司或者企业所创造出来的利润分配,包括股权分红等,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经济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将归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租赁,由于房屋作为一项重要的生活物资,通常夫妇双方会共同参与到对它的运营和管理中去,例如维护、修葺等等工作环节,因此所收到的租金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经过夫妻共同经营带来的总收入,理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经济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