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房后还能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吗
首先,接收房产与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并无固定的前后顺序要求,也未有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强制规定;其次,当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并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理由时,购房者对于是否追究及何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拥有绝对的自主权;最后,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购房者未曾明确表达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意愿,那么接收房产本身并不等同于购房者自动放弃了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追索。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需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因此,购房者应在开发商实际交付房产之日起的两年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收房后还能主张解除合同吗
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均有可能依法解除现存买卖合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署之后,卖方未能向买方提前通告该房屋已再次抵押给其他债主,从而使得买方无法达成既有购房目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卖方再重新将此房屋出售给他人,从而使得买方原本期待的经济利益无法得以实现并进行实际购买;
(三)卖方存心掩盖所销售房屋已为抵押状态这一事实;
(四)卖方有意偏瞒其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或已规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实背景;
(五)房屋主题结构存在显著质量问题,令其无法使买方全新验收并正常投入使用,甚至在完成交付使用后,经过专业机构,再次确认了房屋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缺陷;
(六)因房屋质量问题对买方实际居住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威胁到其生命安全的情况;
(七)在购买过程中,该房屋超额配置部分的比例和绝对值占总面积的比率超过了3%;
(八)甲方未能按照承诺及时完成交房工作,或者乙方未能按计划按时支付款项,且经业主二方向其发出催告函之后,期间超过三个月,但仍然未能如期履约;
(九)因开发商自身失误造成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延误时长超过一整年度;
(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需采取贷款方式进行购房款支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其中单方或双方都无过错,未能成功签订针对此房屋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这最终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如期执行和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