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时,出具书面证明,所以债务转让不需要公证的,但当事人自愿公证的,可以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人转让债务涉及合同义务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分为两种形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免责的债务承担,指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
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借款人已经脱离原来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
实现此种债务转移常见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由协议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要经过出借人的同意,否则该协议不能生效。
2、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
指原借款人并没有脱离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
实践中认为此种债务加入无需取得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同意后,不申请公证,债务转让出生效。
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