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可能会上征信。如果共同债务人是被执行人,并且具有不执行生效判决书、暴力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的,会被纳入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A 和 B 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 A 和 B 仍拒不执行。经法院审查,A 和 B 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多种情形,遂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征信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A 和 B 作为共同债务人,本应积极履行债务,但却采取消极态度,最终导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提醒我们,在涉及债务问题时,无论是共同债务人还是单独债务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征信风险。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不仅会对个人的信用产生极大损害,在诸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和影响,如贷款、高消费等。所以,务必重视债务的履行,维护自身良好的信用状况。
C 和 D 共同向他人借款,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起诉后获得胜诉判决,但 C 和 D 依然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查明他们存在隐匿财产等行为,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们的征信记录因此出现负面信息。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C 和 D 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明知有债务需要履行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试图逃避责任,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何种情况下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共同债务人来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避责任。一旦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对个人征信的影响是长期且难以消除的。在经济活动中,应秉持诚信原则,积极面对债务问题,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和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