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为违约方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之一。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包括本不应减少的减少了,也包括本应增加未增加,既可以是自力实现债权,也可以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债权。
律师补充:
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主张为实现债权已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诉讼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支持;
(3)律师费,在合理范围内的予以支持;
(4)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在审查借款合同约定的效力、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