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存在哪些情形的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对于同一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数个负有不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均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数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发现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在发出检察建议前发现其他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与已立案案件一并处理。
律师补充: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围绕以下事项进行调查:
(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二)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关联性;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