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吴某跃为了在农业银行某支行处办理贷款,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处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0000元,贷款期限为三年,保险金额为165873.54元,三年保险费用为68673.96元,按月支付,每月需支付保险费1907.61元,三年还清。 根据保险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在吴某跃违约不按时偿还银行欠款时,原告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在赔偿等待期80日后需直接向农业银行某支行支付保险金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021年下半年吴某跃不幸过世,自2021年7月23日起未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保费。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农业银行某支行足额支付保险款(本金、利息、罚息)32248.7元。 吴某跃与妻子王某共同拥有别墅房产,吴某跃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妻子王某及女儿吴某琪均表示主动放弃对吴某跃的遗产继承,不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吴某跃的妻子及女儿诉至法院。
贷款当事人去世,所欠银行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由银行继续追偿:
(一)有担保,由银行向其担保人或担保机构进行追偿。
(二)无担保,死者名下遗产用于偿还其法定继承人履行偿还义务。
(三)无担保、无遗产,如死者名下无遗产,该贷款通常由银行作为坏账处理。
一般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都会要提供抵押物的,如果贷款还不上,银行就会通过法院起诉来拍卖抵押物,拍卖所得的款项就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但信用类的贷款是没有任何抵押物的,人去世了或者贷款还不上了银行也没有任何抵押物来拍卖,但这笔贷款仍然是要偿还的,是需要拍卖借款人的其他资产来偿还债务。
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
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