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张女士的丈夫刘某因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四处借款。刘某向朋友高某借10万元,其中3万元现金,7万元转账支付。离婚后,张女士成为唯一的债主。
2017年7月,高某将刘某和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10万元债务。由于刘某失踪,张女士未收到法院文书,两人未参加庭审。法院判定张女士与刘某共同偿还债务。
2018年10月,张女士发现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受限。她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2020年12月,她求助江北区检察院。
检察官徐青介绍,法律规定夫妻赌博债务不算共同债务。案件焦点在于刘某借款是否用于赌博。徐青通过查阅交易明细,取得银行记录,发现7万元款项流向不明。他决定从刘某异常交易的账户入手,通过调查获得相关判决文书,证实刘某借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2年3月29日,江北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023年1月4日,法院裁定再审,6月23日再审庭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张女士无需偿还债务,责任由刘某独自承担。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但是赌博欠债不属于共同债务。因此,一方在婚内因为赌博行为欠债,此时另一方并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