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3日,河南南阳市镇平县一男子遭120公斤杠铃压脖致死。事发当天视频显示,下午1点57分,小侯一个人在健身房内挑战大重量杠铃卧推。他将杠铃从架子上取出后无力支撑,失控的杠铃重重压在了其脖子处,他背部反弓试图挣扎自救数分钟后,失去意识不再动弹。该段视频长达半个小时。当天下午2点30分,健身房员工发现小侯,后来赶到的医务人员确认,小侯已去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健身房意外伤害事件中,原则上是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那么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做为健身房的管理者,无论健身房的健身人员是否为会员,在核实进入健身房锻炼,健身房对场馆里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没对重型设备做出安全保障设施,并没在有人锻炼时配备安全保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健身房老板告上法庭。一审判健身房承担90%责任,赔偿773212.95元。健身房老板不服判决,上诉。12月10日,涉事健身房老板回应称:最终结果出来了,需要赔偿给对方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