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偷拍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上要去主张的是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1、对于侵权行为,偷拍和明目张胆的拍,都是侵权。
2、对于没有侵权的行为,所谓的偷拍和明目张胆拍,都没关系。
3、对于轻微侵权,比如拍摄公共场景,难以避免的带入路人,不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双方说一下,删掉就好,即使进警察局、去法院,也是删除、道歉。
4、对于侵权行为,不分男女老少,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任何人都是一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对于偷拍违法犯罪事件,比如记者暗访、偷拍黑煤窑,这是值得鼓励的,是英雄行为。当然,对方是否真的违法犯罪,不是基于拍摄者的判断,而是有法律给出结论的。
6、对于记者,尤其是战地记者等特殊的岗位,没有人会必须提前征求被摄者意见再拍。遇到突发事件,绝对先拍了再说。
7、对于拍到的影像,是否传播,是否牟利,是否有歪曲的解读,这些是非常关键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是否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侵犯程度,都很关键!
对于日常拍摄,大家完全不用过于紧张。
比如你到天安门前,想拍个照片,你还要拿大喇叭喊,“我要拍照了!不想进入镜头的注意啊!别说我偷拍!”
那100人都想拍照,1人拿1个大喇叭啊?
但是有些人在天安门前,专门拍人家的肖像,这个就得征求被摄人意见了;
另外,街头摄影,也是摄影的一个分类,但是街头摄影不同于街头肖像摄影,是不一样的概念,当然有些地方难以界定,但是最终还是要法律来做判断,建议不要个人瞎猜。
对于那些满大街专门找一些有特点的人,拍摄其肖像的,是需要法律来约束的,被拍摄人不希望被拍,还继续拍,是侵犯肖像权行为。
肖像权,有免除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但是,违法的人不要想着钻法律空子,这些对于真正想偷拍别人容颜的人,都是钻不过去的。
所以,对于没有坏心的普通摄影爱好者、旅行者,不用过分的注意,因为这个而错过精彩瞬间;
对于真正想瞄着帅哥美女、专拍走光瞬间的人,别存在侥幸心理,别找任何理由,法律没有空子可以钻。你说你是摄影师,你的硬盘拿出来看看,到底有没有艺术性。有些人专门怼脸拍,“我没偷拍啊!我就拍了!”明目张胆拍,也是侵权行为。
对于容易被侵权的人,也不用过于紧张,真正违法的人毕竟是少数的,也不要乱给人扣帽子,发现有可疑的人,报警,等警方调查清楚了,再说。还没弄明白呢,就先拍照发网上说别人怎么怎么样,那可能涉及到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名誉权。
从技术上,对于肖像权,还要考虑图像的可识别性。
比如天桥上的人物剪影,从构图上,虽然他是照片的核心内容,但是比例很小,从曝光上人物本身全黑无细节,不具有可识别性。
这种完全没必要事先征求意见。
补充一下,有人说正常的公开场合拍摄,不涉及到肖像权问题,但是被拍摄人有权要求删除。
这个是比较扯的啊,两个角度:
1、公开场合拍摄他人肖像,明目张胆的拍,是否侵权?
法律明文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那么拍摄肖像,就是等于制作了肖像,自然人不容许别人制作的时候,别人依然制作了,不管是电子文件还是打印出来的,都是肖像。
不管是脸还是身姿,都属于肖像。
严格意义来说,不管是拍照,还是画画,还是捏泥人,只要满足“可识别性”,就是肖像。
当然,前面说了肖像权有合理使用的条款。
光制作,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但是如果俩人杠起来,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
2、“被拍摄人有权要求删除”,这句如何理解
从法律角度,任何人都有权提出任何要求,你要求我把我所有照片删了,你可以要求啊,但我不会答应啊。
所以,任何的“有权要求”都必须有强制机构,可以强制执行,才有意义!
被拍摄人有权要求删除,对方拒不删除,就是要报警、起诉,由法律给出判断。
确实侵权了,有法律强制执行,拒不删除的,有法律来惩戒。
3、制作、使用、公开、展示、牟利,这些行为,侵犯的程度是大不相同的
仅仅制作,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一般不必上升法律层面来讨论,俩人简单沟通一下最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