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主要是指以下4种技术手段:
1、记录监控----对有关的历史记录进行监控。
2、行踪监控----对行动轨迹进行监控。
3、通信监控----对各种通信手段进行监控。
4、场所监控----对出入的场合进行监控。
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特殊的侦察手段,可以在不知不觉中对有关人员的各种通信信息、行踪等提前掌握,有利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侦破。这些手段,在大数据时代已经几乎成为公开的秘密,任何一个人在自己的日常行为过程中必然会留下痕迹。虽然这些手段的使用需要经过特殊的审批,否则可能会涉及到个人的隐私。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三、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