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由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公司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仍然有效?比如该退休人员想去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返聘工作,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该退休人员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只发生在用人单位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之间。那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是否也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设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目的,是通过约定一定期限内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过度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约定的对象、期限等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核心是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只要是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就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生效后,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会由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就不会被退休人员向第三方泄露、传播或自己使用,特别在退休人员被同行业其他单位返聘的情形下,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完全会存在泄露和传播的风险。因此,对于因到龄退休而离职的人员,竞业限制约定依然有效,用人单位有权要求退休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履行,同时,基于对等要求,用人单位也应按照约定支付退休人员竞业限制补偿金。(【锐德法务 研究员 河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