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住宅楼业主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系小区公共设施,郭某身为业主,理应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同等权利,其使用该电梯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故法院裁定,郭某补齐集资款后,32名业主必须向郭某提供电梯卡。如果其他业主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可另行起诉来主张权利。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这个案例不仅仅是关于电梯的使用权问题,更深层次地,它触及了社区内部的决策机制、邻里关系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在处理公共资源和共有财产时,还需要更多的沟通、更多的理解和更多的包容。通过更好的沟通、更多的理解和更大的同情心,我们可以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谐、更加友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