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魏某两次怀孕、流产,在孕期遭他人强奸,男方解除婚约关系后起诉其退还彩礼。男子马某称,其与魏某于2021年2月相识并举行订婚仪式。其给付魏某十万八千元见面礼;商议结婚事宜时,给付魏某21万,魏某退回1万;2021年5月,其与魏某举行结婚仪式,魏某拿走28400元磕头礼。现双方发生不可挽回的矛盾,马某请求判令返还彩礼117740元。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2)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彩礼方离婚后生活确有困难的。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第一条的情形,但二人已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且女方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并在之后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民事行为。见面礼、磕头礼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一般赠予,双方对彩礼数额并无争议,且未登记结婚,马某有权主张魏某退还彩礼。
但是,彩礼并不是给多少就退多少。彩礼的返还数额应综合彩礼的数额、解除婚约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和消费支出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数额。而具体到本案,法院结合魏某诉马某不当得利一案的情况,以及魏某在与马某同居生活期间2次怀孕、流产并被他人强奸等事实,最终酌定判令魏某向马某返还4万元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