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当事人追认后有效。但若当事人不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行为,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有什么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是,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